(2015)温瑞执民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诸葛新菊、蔡芳芳等与金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824号申请执行人诸葛新菊。申请执行人蔡芳芳。申请执行人蔡智慧。被执行人金少林。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诸葛新菊、蔡芳芳、蔡智慧与被执行人金少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1.1088万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1、莘塍街道上村F团块拆迁户名单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在上村村有返回地指标220平方米。2015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0日至5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村房屋(产权证:××号,该屋已旧村改造,房屋仍在建筑过程中)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少林名下。2015年5月25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5月20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牌照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2015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称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被执行人交纳的案款50万元。2015年5月2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村房屋(产权证:××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因旧村改造,目前不宜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拍卖,申请执行人也不要求查控。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不大,2015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8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