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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烟台劲帆建材有限公司与贾本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劲帆建材有限公司,贾本成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45号原告:烟台劲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清洋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连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坚,栖霞市台农创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本成,男,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陈生强,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劲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本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劲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丕山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