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黔渝与周平,涂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黔渝,周平,涂存会,廖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77号原告张黔渝,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涂存会,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廖友义,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黔渝与被告周平、涂存会、廖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黔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黔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黔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3050元,由原告张黔渝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慎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