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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柳堂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堂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1443号罪犯柳堂桥,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武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一、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追退被告人柳堂桥所获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已由公安机关发执行;追缴被告人柳堂桥销赃手机所获赃款35元,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柳堂桥作案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武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堂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抢劫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堂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52分,月均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表扬一次。另外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表扬一次,根据定性考核规定增加减刑幅度二个月。未缴罚金,减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柳堂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堂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