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易某某、舒某某、楚雄圆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易某某,舒某某,楚雄圆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易某某。被执行人舒某某(曾用名苏某)。被执行人楚雄圆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楚雄海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易某某、舒某某、楚雄圆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5)南执字第28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69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荣祥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