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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7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民警在被告人康某某租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某组3号房附近查获康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及配件。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抢均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弹痕迹鉴定书,指认枪支、配件照片及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及配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瑞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