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曾于2014年7月提出过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半年多来,双方仍分居生活,被告未履行应尽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问,还在我上下班途中强行拦下殴打我。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某乙随我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我在被告处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刘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她起诉我离婚,我才是无过错方,要求她赔偿我10万元;原告主张的婚前财产因涉及到我下礼的钱,我不同意归她;婚后有债务25万元左右要求原告分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9年10月份左右相识,经自由恋爱确立婚姻关系;2010年农历六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8月9日在莱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主张双方结婚后就经常争吵,孩子出生后被告常动手对其殴打;被告否认,辩解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直到去年因原告嫌其没钱没本事找事打仗并起诉要求离婚才发生变化。2014年7月初,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同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因原告提供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后,于2011年1月20日生一女孩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上幼儿园。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要求抚养刘某乙;原、被告自述各自的月收入均在3000元左���。原告主张其个人财产现在被告处的有比德文电动自行车1辆、双人木床1张、格力柜式空调1台、组装电脑1台、海尔双开门电冰箱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被告仅认可组装电脑,辩解其他财产均系婚后共同购置;被告主张其个人财产现在原告处的QQ汽车(鲁FSV3**)1辆、金首饰一宗、朗琴手表1只,原告否认有金首饰和手表,并称QQ汽车系其母购置但登记时将所有权人写为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木床1张、布艺沙发1套、海信液晶电视机1台、电视柜1个、电饭锅1个、电饭煲1个及其他炊具1宗。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26万元左右,原告否认。经本院限期,双方对以上有争议的财产、债务均未提供证据,且被告未按本院传唤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确立婚姻关系、未经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应当认为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均未珍惜,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且均有相应的抚养能力,考虑女孩刘某乙年幼且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比较适应原告处生活环境,原、被告离婚后由原告直接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被告应按其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要承担抚养费;被告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被告对有争议的财产、债务均未提供证据且被告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对双方认可的共同财产无法协商分割,故本案中均不予确认并分割;如双方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缺���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刘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50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付给原告3000元。三、原告现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组装电脑1台归原告所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 伟陪审员 张文山陪审员 原亚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