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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