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