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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陈树妙、温瑞枝、温树林、黄桂花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陈树妙,温瑞枝,温树林,黄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艳、黄榕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温树林。被申请人陈树妙,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温瑞枝,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温树林,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黄桂花,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建海煌商贸��限公司、陈树妙、温瑞枝、温树林、黄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陈树妙、温瑞枝、温树林、黄桂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陈树妙、温瑞枝、温树林、黄桂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祥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