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恢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何根富、陈月萍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何根富,陈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恢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负责人:姚纳中。被执行人:何根富。被执行人:陈月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执恢字第189-1号执行裁定书,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何根富、陈月萍共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嘉华苑)13幢02-2室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0)第02157号】。2015年6月19日,竞买人马海芬(女,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市民中心香���苑5幢2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以15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根富、陈月萍共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嘉华苑)13幢02-2室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0)第02157号】归买受人马海芬所有,该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海芬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海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