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乌力吉等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乌力吉,照日格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1475号申请人王建成,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力吉,男,4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照日格巴图,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照日格巴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6215331xxxxyyy、6215331zzxxyyy、6217370zzxxy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照日格巴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6215331xxxxyyy、6215331zzxxyyy、6217370zzxxy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