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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异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逄增宽等18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增宽,李丽,杨开东,崔天伟,关延斌,张学广,于本义,毛春山,何庆福,丁学友,周刚,张吉财,王德军,宫郡,周桂清,史祥君,李彩云,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00016号案外人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治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仁,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逄增宽。申请执行人李丽。申请执行人杨开东。申请执行人崔天伟。申请执行人关延斌。申请执行人张学广。申请执行人于本义。委托代理人宋雅梅,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毛春山。申请执行人何庆福。申请执行人丁学友。申请执行人周刚。申请执行人张吉财。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申请执行人宫郡。申请执行人周桂清。申请执行人史祥君。申请执行人李彩云。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华,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逄增宽等多人与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诸案中,案外人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5年1月6日,案外人欲受让村委会虾池,向村委会预交承包金人民币300万元,村委会给案外人出具收据一份。后由于村委会的原因,异议人未能取得虾池的经营权利,案外人要求村委会返还案外人预交金300万元。但村委会称案外人交纳的300万元中的200万元被东港法院因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导致村委会无款返还。案外人得知,东港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2014)东执字65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村委会在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村委会以宋德英名头存款)。该200万元为案外人交纳的。案外人认为,村委会对外所欠债务与案外人无关,案外人交付的预交金在案外人取得受让标的物(虾池)之前归案外人所有。法院冻结的案外人交纳的款项系案外人所有,法院冻结错误,故申请法院立即解除冻结的200万元并返还给案外人。本院查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执行人逄增宽、李丽等申请人分别于2009年至2014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共计18件,涉案标的为200余万元,上述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至今未执结,2015年1月6日,被执行人因发包虾场而收取案外人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承包虾池预交金300万元,之后被执行人将该款以宋德英的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北井子分理处(经询问宋德英,该人承认此笔款不是其个人所有,而是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虾池款)。2015年1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4)东执字第65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以宋德英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井子分理处存款200万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2月13日分两次将本院冻结的200万元之外的款项全部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井子分理处取走,但并未将取走的款项返还给案外人东港市日盛水产有限公司,而将该部分取走的款项另作他用。(按案外人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述,其交纳300万元之后,因未能与村委会达成协议,村委会将虾场发包给案外人戴运涛,戴运涛返还给其100万元。)另查,被执行人收取案外人东港市日盛水产有限公司300万元之外,于2015年2月12日收取案外人戴运涛虾场承包费5304750元,并将收取的款项大部分分配给全体村民,但未主动偿还本院立案执行案件的款项。本院认为,逄增宽等多人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本院所冻结的款项虽系基于被执行人发包虾池所产生的承包费,但货币作为流通使用的一般等价物,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不论当事人之间缘于何种原因和关系,货币一旦转移并实际占有,则占有人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即被执行人收取了案外人交付的款项并占有后,该款项就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且案外人在交纳该部分款项时也未与被执行人就款项用途进行诸如保证金等限制性约定,从实际资金的支取和使用过程看,被执行人对该部分款项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本院对该款项采取的冻结措施完全合法。案外人如事后未能实际承包相关虾池,可基于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其债权,与本院冻结款项的所有权无关,因此案外人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日盛水产养殖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邵国令代理审判员  孙丽新人民陪审员  孙广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