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元市兴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市兴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林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兴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林,男,广元市利州区人。广元市兴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白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兴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元市兴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兴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家祥代理审判员 赵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