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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孙红莲、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孙红莲,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怡明。委托代理人:裴银州。被告:孙红莲。委托代理人:王木。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旻。委托代理人:徐路宁。委托代理人:王木,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红莲、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