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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海平与肖世斌、赵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平,肖世斌,赵全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蔡海平,女。被告肖世斌,男。被告赵全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平诉被告肖世斌、赵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海平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敬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