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240��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陈永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5mg/100ml)驾驶鄂N6AX**号富康牌小型轿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与袁光大道交汇处时,遇前方陈某驾驶鄂N07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此等候绿灯通行,罗某某采取措施���力,驾车撞在鄂N07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人朱妍在法庭上发表“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辩护人陈永灿辩称,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鄂N6AX**号富康牌小型轿车,沿318国道由西向���行驶至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与袁光大道交汇处时,遇前方陈某驾驶鄂N07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此等候绿灯通行,罗某某因未与前车确保安全车距,驾车撞在鄂N07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左侧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某与陈某就鄂N07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即打电话报警,罗某某明知陈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口头传唤时无拒绝行为,并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事实。交通民警将罗某某带至潜江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取得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潜江市公安局事故调处大队依法制作的血液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办案情况说明,潜江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依法提取的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制作的第2015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武爱法(2015)毒检字第075号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罗某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陈某出具的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5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口头传唤时无���绝行为,并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朱妍、辩护人陈永灿在法庭上分别发表的相关公诉意见、辩护意见均成立。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欣宫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人民陪审员 丁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