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723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8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姜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