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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335号李得文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杰龙,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方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解放、李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二月初八订婚,并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1月26日生育共同之女李某。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两人一起在外打工,2013年10月,原、被告在沟通中产生一定的矛盾,被告离家外出打工。2015年3月17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系再婚,理应更加珍惜婚姻,珍惜家庭和睦,不应轻易用解除婚姻当做处理夫妻矛盾的方法,要更加理性的对待婚姻家庭生活,且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一起在外打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有时因双方沟通不善产生误解,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方全人民陪审员  杨解放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