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孙某,男,192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金某,女,194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邹春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