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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健、杨开涛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健,杨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劳动保障大楼内。法定代表人栾大庆。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杨开涛。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杨开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泰兴商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健、杨开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7021.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兴商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戴洪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