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陶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27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2015年4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第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被告��陶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租住长沙市天心区天心阁附近怡居风尚旅馆。次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张某包内的1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和1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同日下午,被告人陶某某借走被害人张某的手机,并窜至长沙市开福区一电游打渔赌博室,盗刷上述两张信用卡内共计人民币17000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的家属已将17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以被害人的陈述,银行客户交易凭证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银行客户交易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娇的陈述;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陶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限被告人陶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