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夫成与被执行人黄彦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夫成,黄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黄夫成,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87号,居民。被执行人黄彦通,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黄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杏树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彦通所有��位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黄村的三段地的银杏树(东至黄彦红、西至黄彦顺、南至路、北至黄彦才)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黄彦通所有的位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三段东一段地的银杏树(东至路、西至沟、南至黄彦收、北至黄夫建)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