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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34号原告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 海 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