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34号原告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 海 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