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津娴与易仁林、叶荣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津娴,易仁林,叶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朱津娴。被执行人易仁林。被执行人叶荣兰。申请执行人朱津娴与被执行人易仁林、叶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台玉调确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易仁林、叶荣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有被执行人易仁林与叶荣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城街道泽坎线安置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抵押500000元,杨合琴抵押120000元,朱津娴抵押30000元),该房产已于2015年3月20日被(2015)台玉执民字第1230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对该房产的执行处置;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且设置抵押,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对房产的执行处置且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13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姚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