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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周辉林、邱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周辉林,邱度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新澳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45666290-X。法定代表人:廖华栋被告:周辉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邱度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诉被告周辉林、邱度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辉林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中心北区房(所有权证号:粤房地权惠州字第××号号),查封价值21万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出具信用担保书,自愿对上述保全行为提供信用担保。财产保全费1570元原告已经缴纳。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辉林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中心北区房(所有权证号:粤房地权惠州字第××号号),查封价值21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学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