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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贺栓红与寇相义、寇中信、寇红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拴红,寇相义,寇中信,寇红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贺拴红,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0日。被告寇相义,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24日。被告寇中信,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4日。被告寇红选,男,汉族,生于1945年11月9日。本院受理的贺拴红与寇相义、寇中信、寇红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被告寇相义、寇中信、寇红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土地的归属处于争议之中,且三被告常年居住地在黄陵县田庄镇寇家河村,所以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黄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案的土地归属尚未明确,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三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陕西省黄陵县,三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