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敬灵美与被告第一师十二团、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敬灵美,女,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景伟,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以下简称十二团),住所地第一师南口镇。法定代表人雷长春,任团长。委托代理人梁平,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118号。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12项目部(以下简称212项目部),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118号。负责人杜基平,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敬灵美与被告十二团、新城建设、212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敬灵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十二团、212项目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灵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灵美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12项目部的起诉。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南科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