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岑火新与黄良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岑火新。委托代理人:李俊杰,广西李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良远(又名黄龙)。再审申请人岑火新因与被申请人黄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岑火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被申请人黄良远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是伪造的。三、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认定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审予以维持,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再审申请人立具给被申请人收执的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诉讼时效从再审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时起算,原判认定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正确。二、关于借条是否伪造的问题。被申请人将借条中的债权人名字“黄龙”涂改为“黄良远”,存在瑕疵,但借条的其余内容均为再审申请人所写,借条是真实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三、关于适用法律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再审申请人明确不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岑火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江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