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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苏艺博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艺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71号罪犯苏艺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艺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于2009年8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苏艺博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苏艺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苏艺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苏艺博分别伙同他人在禹州市区及周边乡镇等地参与抢劫2次,入户抢劫1次,致1人重伤,抢劫财物价值940元。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苏艺博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手机、摩托车等公私财物108起,共计价值60余万元,其中,苏艺博参与14次,价值63012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苏艺博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艺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表扬4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艺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艺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