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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执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蒋斌与李加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斌,李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蒋斌。被执行人李加发。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斌与李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加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