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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文元与王建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元,王建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文元。被告王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元与被告王建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元的起诉。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原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