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文元与王建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元,王建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文元。被告王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元与被告王建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元的起诉。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原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