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能习与被告程通、宋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王能习。被告程通,又名程四生。被告宋春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能习与被告程通、宋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能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王能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能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郑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