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08-1号原告王某甲,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丙,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提取被继承人王某丁在徐某某处银行存款或现金93055元及在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的社保局补发抚恤金8197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继承人王某丁在徐某某处银行存款或现金93055元及在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的社保局补发抚恤金81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荣江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人民陪审员 房晓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铭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