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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08-1号原告王某甲,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丙,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提取被继承人王某丁在徐某某处银行存款或现金93055元及在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的社保局补发抚恤金8197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继承人王某丁在徐某某处银行存款或现金93055元及在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的社保局补发抚恤金81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荣江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人民陪审员  房晓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铭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