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喜翠、杨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翠,杨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11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喜翠,女,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生玉,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生玉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以月利率12‰计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30元及申请执行费32560元,被执行人刘喜翠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