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来与刘玉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刘玉凤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981号���告马来,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玉凤,女,46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来诉被告刘玉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来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来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