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夏根庆与汤烨、翟盈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根庆,汤烨,翟盈盈,程建平,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夏根庆。委托代理人朱炫彦,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烨。被告翟盈盈。被告程建平。委托代理人赵梦云,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别桥镇湖边集镇湖口村99号。法定代表人汤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夏根庆诉被告汤烨、翟盈盈、程建平、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根庆委托代理人朱炫彦、被告程建平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烨、翟盈盈、嘉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根庆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汤烨、翟盈盈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195000元;二、被告程建平、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程建平答辩称,被告汤烨已归还了本案讼争的全部借款,故原告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程建平的诉请。被告汤烨、翟盈盈、嘉盈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四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由汤烨借到夏根庆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小写210000元),连带责任担保人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程建平,担保期限自主债权到期之日起。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致使债权人采用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则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一切合理的开支,均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借款人:汤烨(加盖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公章)担保人:翟盈盈2014年7月10日”。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汤烨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程建平、嘉盈公司做了担保,被告翟盈盈也在担保人处签字。但因被告汤烨、翟盈盈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借条出具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汤烨催要是在2014年10月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汤烨、翟盈盈仅归还2万元,余款190000元一直未归还,被告程建平、嘉盈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程建平称,对于借条发生的经过及交付情况其并不清楚,其仅作为担保人签字,据程建平向被告汤烨了解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汤烨催要是在2014年7月份,要求其在七月底还清。以上事实由相关书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汤烨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00元是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此被告汤烨应予归还;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对律师费的承担已经做了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汤烨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翟盈盈作为被告汤烨的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被告翟盈盈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嘉盈公司、程建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在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嘉盈公司、程建平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烨、翟盈盈、嘉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烨、翟盈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夏根庆借款19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5000元;二、被告程建平、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建平、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烨、翟盈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6120元,由被告汤烨、翟盈盈、程建平、常州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帐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王 驰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