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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耿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众,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紫峰,上海汉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4670元,由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