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234号 民事裁定书(终结)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军,仝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苗军,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仝保明,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仝保明与苗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2010)西民二初字第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仝保明自愿给付苗军300000元补偿款,从2010年6月起开始给付,每月至少给付15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20000元,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法院专递邮资费200元,合计350元由仝保明承担。后仝保明自动履行130400元,余款因义务人仝保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苗军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由被执行人仝��明给付申请执行人苗军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变更履行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王世武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世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