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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桂安、陈福辉二审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安,陈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03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黄桂安,男。被执行人:陈福辉,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6)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移送执行黄桂安、陈福辉等拖欠二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黄桂安、陈福辉应支付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2510元。现本院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桂安、陈福辉有财产可供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桂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51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福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51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