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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三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威与被告张昕宇、张维新、李会珍、关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威,张昕宇,张维新,李会珍,关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三初字第207号原告孙广威,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张昕宇,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维新,男,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李会珍,女,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关玉红,女,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威与被告张昕宇、张维新、李会珍、关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广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孙广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