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民三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威与被告张昕宇、张维新、李会珍、关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威,张昕宇,张维新,李会珍,关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三初字第207号原告孙广威,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张昕宇,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维新,男,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李会珍,女,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关玉红,女,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威与被告张昕宇、张维新、李会珍、关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广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孙广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