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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易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易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决定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廖罗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