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易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易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决定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廖罗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