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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宁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宁某,男,农民。被执行人魏某,女,农民。申请人宁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魏某的具体下落和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