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童保秀等与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保秀,张仁财,张仁连,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71号原告童保秀,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仁财,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仁连,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玲,四川省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法定代表人李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保秀、张仁财、张仁连与被告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保秀、张仁财、张仁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保秀、张仁财、张仁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保秀、张仁财、张仁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原告童保秀、张仁财、张仁连承担。审判员 唐淑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