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平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平,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43号原告王伟平,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会峰,该大队队长。原告王伟平不服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平于2015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伟平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