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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易永益、易永信等与叶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永益,易永信,叶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督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易永益。委托代理人:陈泽君,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易永信。被执行人:叶大英。合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浦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大英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永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大英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合浦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合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被告叶大英与被告易永信于2007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叶大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合浦县廉州镇乾江圩镇十字街44号房屋给原告易永益与被告易永信管业。该判决生效后,易永益、易永信于2013年8月20日向合浦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叶大英腾退合浦县廉州镇乾江圩镇十字街44号房屋交付给易永益与易永信管业。在执行过程中,合浦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合执字第568号执行裁定,以需要等待被执行人叶大英诉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的审判结果为由,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大英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于2014年11月以合浦法院久执未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因执行法院未报告,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也未说明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执行,本院在这种情况下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北法执督字第4号《督促执行令》,责令合浦法院在收到督促执行令之日起立即执行,于三个月内执结。上述督促执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易永益再次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认为,合浦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易永信与被执行人叶大英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已于2014年3月11日以需要等待另案的审判结果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在案件未依法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易永益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下,易永益可就本案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易永益提级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惟甲审判员  张 奎审判员  韦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士富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