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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林丽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支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27号原告:林丽霞。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支行,住所地:珠海市xx路、珠海市xx路。代表人:陈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