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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淑兰等与程章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程富昌,程章,程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655号原告张淑兰,女,1947年5月3日出生。原告程富昌,男,193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程章,男,47岁,其他不详。被告程立,男,43岁,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兰、程富昌与被告程章、程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程富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淑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