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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魏巧莲、刘祖越申请执行骆素亭、刘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巧莲,刘祖越,骆素亭,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魏巧莲,女,46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刘祖越,男,17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魏巧莲儿子。被执行人骆素亭,女,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梁素海坝头。被执行人刘毅,男,2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骆素亭儿子。本院在执行魏巧莲、刘祖越申请执行骆素亭、刘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双方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