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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旺力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长岭县旺力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7226293-1,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旺力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长岭县旺力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欠款本金5415元及利息1566.74元(利息自2013年12月3日起算至2015年2月17日),此款2015年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负担;剩余7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苗雨宝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昌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