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彭山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彭聪能与张红梅、徐丽群等8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彭聪能。委托代理人李涛、徐璐,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被告徐丽群。被告甘新伟。被告王得鉴。被告王琴菊。被告宋伟林。被告徐涛。被告徐代英。以上七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怀伟、吕彦鹏,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聪能与被告张红梅、徐丽群、甘新伟、王得鉴、王琴菊、宋伟林、徐涛、徐代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聪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聪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聪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聪能负担。审判员  李昌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